点击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对于显失公平制度构成要件,曾经存在两种观点: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 (1)客观说:只要合同履行后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客观上导致显失公平,就应当认定构成显失公平,劣势方当事人就享有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请求权。 (2)主客观统一说:“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主观要件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主客观统一说,结合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上述案例所采用的也是这一观点。 (二)显失公平的认定 (1)客观要件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不平衡,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利益失衡是很常见的现象,这种失衡也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只有当这种利益失衡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限度,才能被法律认定为显失公平。此外,关于利益是否平衡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认定,不能单纯考虑价格因素,还需要从供求关系、价格涨落、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分析。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其实可以细分成两种情形,一是利用优势或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具体指的是一方经济上或者经营上存在优势地位,另一方相对而言处于危困状态,处于弱势方的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苛刻的交易条件,难以平等进行协商的情况。二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和判断能力,无法判断交易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法律上或者技术上的问题。因此,在分析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要注意考虑双方在具体交易中的具体处境。 以上述案例为例分析认定思路。从客观要件上来说,案例中确实存在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的情形,房屋价格确因市场波动而发生变化,但显失公平的判断不能仅从客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不仅要考虑结果是否公平,更重要的是分析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因。如果仅考虑结果,会导致显失公平的范围盲目扩大,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从主观要件上来说,郭锐锋和邓爱梨均属于普通个人,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郭锐锋一方不存在所谓的优势地位或特殊的专业二手房交易经验,双方均属于普通的售房者和购房人,在谈判能力和身份地位上大致均等。邓爱梨虽称其长期居住在重庆,对北京房价情况不甚了解,但其作为售房者,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就应当对其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加以了解,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不能以自己不了解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对合同价格不作审查和判断,本就是其作为售房者的过失。故在此种情况,并不具备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不能以此撤销合同,将交易风险全交由购房者来承担。 总而言之,在市场交易中,要求所有的交易都达到完全对等的状态是不现实的。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本就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就必定要考虑到风险的存在。盈亏都是正常的现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对市场的情势变更有正确的预测。因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物价上涨,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属于市场交易的正常风险。如果当事人均因房屋交易不成功发生损失,就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无疑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显失公平制度设置的目的。因为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免除了当事人的交易风险,法律也绝不可能保证每个交易当事人都能从交易中获得利益,只是禁止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因此,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仅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就撤销合同。 (上述文章内容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不代表裁判立场) 感谢阅读 END 欢迎大家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于: “广州仲裁委员会” (gzac_gzia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