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期,我市不文明养犬现场时有发生,为规范养犬行为,构建和谐美丽城市。凌源市人民政府早在年1月1日就发布了《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社会环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予以配合。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未按规定养犬的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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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凌源市养犬管理规定》(凌政令第2号),市政府决定从年1月1日起对养犬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城区内东至东城办事处五里堡村集体楼、西至八间房二监狱(含八间房村)、西南至八里堡蔬菜批发市场、南至城关办事处马场村道口(含凌河村、西五官村)、东南至花卉市场(含辛杖子村)、北至鸿凌发电厂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二、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三、在本市城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四、在本市城区内,禁止遛犬的时间为每日7:00时至19:00时(年审注册、就医或进行交易等必须携犬出户的情况除外)。五、在本市城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个人或单位在本市城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由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六、在本市城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在本市城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七、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八、在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九、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十、在本市城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十一、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十二、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十三、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十四、在本市城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十五、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本市城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五百元罚款。十六、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千元罚款。十七、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来源:牛河梁微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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