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6-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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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于欢案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网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件。

/04/14

案件发生

/11/21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

/12/05

聊城中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17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纷纷上诉。

/03/23

《南方周末》发布文章《刺杀辱母者》使案件进入大众视野,热度节节攀升。

/03/26,

凌晨,《法制日报》披露辱母案一审判决书。

最高检,山东公检法等部门做出回应,工作组和调查人员以及入驻调查。

/03/29

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声称已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05/27

山东高法在微博上全程直播二审庭审现场。审判结果择日宣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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