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2-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中国铁建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雄安站站房及相关工程JXZF-1标段项目钢材和水泥联合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单位:中国铁建物资集中采购北京中心

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

雄安站站房及相关工程JXZF-1标段项目

物资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CC-BJJC--02

1.招标条件

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雄安站站房及相关工程JXZF-1标段项目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北京至雄安城际铁路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国铁路总公司、雄安新区政府,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占58%、雄安新区政府占42%,业主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京雄城际铁路雄安站房一标项目部。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上述项目所需的钢材、水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组织单位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北京中心。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城际铁路雄安站站房及相关工程JXZF-1标段项目工程数量为:京雄场建筑面积地上平方米,地下平方米,合计平方米,里程/范围:地下(±0.及以下)以K轴向东加5m为界(如K轴承台边大于5米,局部以承台边为界),西侧图纸范围内的京港台(京雄)城际(含西侧匝道)、城市轨道交通M1线(区间工程)、城市地下空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工程及以上部分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预留预埋工程。地上(±0.以上)以K轴(含)为界,西侧图纸范围内的京港台(京雄)城际(含西侧匝道)的主体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及以上部分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预留预埋工程。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号令);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4)《关于推行区域物资集中采购的决定》(中国铁建设物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6号)。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材包件

a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b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具备年产万吨(含)以上长材的生产能力,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已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c财务能力要求: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7万元(含)人民币,且取得生产厂家的授权书(需提供生产厂家相应资质文件)。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年、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新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需提供扫描件)。

d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已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近两年(年1月至今)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盖有CMA章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份。

e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近三年(年1月至今)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同类型产品三个及以上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f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二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需提供至少二个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用户评价或履约信用证明)。

g特殊要求:

生产厂家需在原铁道部公布的65家钢材合格供应商名录内。(名录详见附件3)

h其他要求:

(1)代理商只允许代理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家产品参与投标,并必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钢材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生产厂家或代理商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内未受过县市级以上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不接受被列入“年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投标人。

4.2.2水泥包件

a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b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拥有旋窑水泥生产线(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拥有旋窑、立窑生产线生产厂的产品,不接受粉磨站投标,单厂年产水泥万吨(含)以上,生产工艺和标准须符合行业规范;生产厂家已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c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8万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含)人民币且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生产厂家的授权书(需提供生产厂家相应资质文件);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年、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新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需提供扫描件)。

d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已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产品具有近两年(年1月至今)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盖有CMA章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份。

e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近三年(年1月至今)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同类型产品二个及以上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f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二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二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需提供至少二个履约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用户评价或履约信用证明)。

g其他要求:

(1)生产厂家具备提供水泥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内未受过县市级以上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不接受被列入“年中国铁建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的投标人。

5.招标公告的发布

5.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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