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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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4日发布协查通报,称两名罪犯越狱。一名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年1月减为无期徒刑。另外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公开资料显示,此人曾犯过两次脱逃罪。

辽宁全省紧急行动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昨天下午发布情况通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罪犯脱逃后,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迅速组织抓捕。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当地监狱管理系统一位工作人员说,(当地监狱管理机构)已经成立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现在正在全力追捕,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他们还在辽宁境内,没有出省。

越狱重刑犯背景

张贵林三度“脱逃”,曾狱中伤人

张贵林,又名“张飞”,男,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朝刑一初字第号的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曾两次因抢劫罪入狱,年和01年两次因脱逃罪被判刑,一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张贵林一审判决书显示,其曾两度犯逃脱罪。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年7月11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一年多后的年1月19日,张贵林又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张贵林两次“脱逃”,并因脱逃罪被判刑。

年6月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01年7月日,张贵林再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1月6日,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与之发生争吵,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同年5月1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贵林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6月1日,张贵林被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年10月4日,他又从该监狱脱逃。

王磊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王磊,汉族,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脱逃罪犯王磊曾于年1月参与绑架杀害一名11岁儿童。

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琐事对邻居心存不满,遂产生绑架对方11岁的儿子以勒索钱财之念,并纠集王磊参与。

年1月6日15时许,屈登奎乘坐王磊驾驶的面包车,在男童放学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经过时,屈登奎下车将其强行带入车内,王磊驾车开到一片稻田地。随后,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机与男童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准备赎金50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为防止罪行败露,屈登奎提出杀人灭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车内掐住男童的颈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二人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后驾车逃离。

王磊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年1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年1月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年10月4日越狱。

警方悬赏10万元追捕二逃犯

4日晚,凌源市公安局发布更新版协查通报,称悬赏10万元追捕逃犯。据悉,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协查通报显示,10月4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罪犯脱逃,脱逃罪犯王磊身高cm,偏瘦体态,光头,脱逃时上身深色长袖,

脱逃罪犯张贵林身高cm,偏瘦,左肩膀有一女人头像纹身,短发,会流利的普通话,此外,罪犯脱逃时着春秋制式警服,警号,臂章印“司法”字样。

通报称,请广大群众如发现此二人及时与监狱或公安机关联系,提供线索每抓获一罪犯监狱将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

警官联系电话

凌源第三监狱协查通报中提供了两位联系警官

李警官

于警官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脱逃的王磊、张贵林此二人,请及时与监狱或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联系。

刑法专家:重刑犯越狱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

很多国家规定,普通的脱逃一般判的很轻。因为犯人脱逃,是人性使然,所以不过分责怪他。但在脱逃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监狱设施损坏,处罚很重。中国也有类似规定。一旦罪犯以脱逃罪抓回来以后定罪判刑——比如判有期徒刑,和原来的无期徒刑合并,这就意味着它这个新犯的罪所判的刑,在这个原来的刑罚执行里面体现不出来。

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的话,肯定影响减刑假释,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监狱管理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未过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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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新闻综合自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记者周益帆、郭威)、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中新网、新华社

本期编辑:魏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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