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民法院 买受人已支付完拍卖款后以拍卖标的物存有瑕疵为由主张核减拍卖价款的,法院可依据《竞买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裁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在司法拍卖中,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竞拍人/买受人以拍卖标的物存有瑕疵为由,请求重新拍卖或核减拍卖款的,法院可以拍卖目的已实现且《竞买协议》中已明确的瑕疵免责条款为由,裁定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海南仁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仁望公司”)负有到期债务,青海高院作出()青法执字第3-12号民事裁定,拍卖仁望公司持有的三亚西岛旅游开发公司(下称“西岛公司”)50%股权。 二、竞买人事前已签订《竞买协议书》明确各方已知悉拍卖标的现状。经公开拍卖,三亚昌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昌达公司”)以2.15亿元竞得西岛公司50%股权,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期限。拍卖成交后,昌达公司申请提前过户案涉50%股权,青海高院裁定股权转让并冻结登记在昌达公司的股权。 三、昌达公司实际付款期限晚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期限,并以拍卖后公司财产被仁望公司部分处分造成拍卖标的价值减少,已买股权价值出现瑕疵为由请求核减拍卖款,青海高院因昌达公司申请作出()青法执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下称“青3-18号裁定”):核减部分拍卖款。青海高院经最高法院指令重新核查后,裁定:撤销核减拍卖价款的青3-18号裁定,并裁定冻结了昌达公司持有的西岛公司10%股权。 四、因昌达公司、仁望公司不断申诉,青海高院作出()青执监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下称“青执1-23号裁定”):昌达公司向仁望公司支付核减的拍卖价款、利息及违约金。 五、昌达公司、仁望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青执1-23号裁定。青海高院作出()青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下称“青执8号裁定”),驳回异议。 六、昌达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核减部分拍卖款,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涉案拍卖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据此,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虽然买受人昌达公司逾期付款,且还存在昌达公司未付清款项青海高院即将涉案股权提前过户的情形,但由于昌达公司陆续付清了拍卖价款,涉案拍卖的目的已得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关于青海高院在拍卖成交后核减拍卖价款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涉案拍卖前,拍卖机构已书面提示竞买人昌达公司考察拍卖标的、了解标的瑕疵,在昌达公司签署的《竞买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当事人已充分知悉和认可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据此,昌达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再提出核减拍卖价款的行为既不符合上述约定,且无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总结 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签署竞买协议时应注意其中的免责条款并对拍卖标的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 声明:本图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告知。 简介 林琦,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民革党员,执业律师,经济师,武进区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年江苏省民革优秀党员。毕业初就职于江苏新城实业集团,现就职于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年开始律师执业,后考入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辞职后进入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重新执业,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