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法院 布告 ()兴法布字第1号 一、被告人邓春林诈骗、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邓春林,男,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兴国县龙口镇中岭村。 (一)诈骗年至年间,被告人邓春林多次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帮助钟某某等九人申请办理了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承租资格并入住。被告人邓春林从中收取好处费元。经鉴定,涉案房屋的市场租金差价共计人民币元。 (二)寻衅滋事年3月的一天傍晚,兴国县埠头乡旺口村大塘组村民因兴赣高速公路修路问题拦堵了大塘组的村道,被告人邓春林见状便在现场指挥村民将一颗杉树搬至道路中间,并叫村民坐在树上不要离开。旺口村村干部到场劝导疏散村民时,被告人邓春林不但不听,还煽动现场村民不要听信村干部的劝说,扬言事情没有解决就不让车辆通行。堵路时间持续约3小时,造成车辆拥堵,交通无法正常通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春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邓春林的违法所得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谢爱明、钟新平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谢爱明,男,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承包商,家住兴国县潋江镇凤凰村。 被告人钟新平,男,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高兴镇新圩村。 年5月21日至年6月5日间,被告人谢爱明、钟新平伙同赖某(另案处理)在高兴镇以“车骰子”的形式合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三人口头商定被告人谢爱明占40%股份,被告人钟新平和赖某各占30%股份,以闲家每赢元抽取2元的方式渔利,按照约定股份分配。被告人谢爱明负责协调关系、联系参赌人员,并安排其弟弟谢某在赌场收取利钱、安排杨某驾驶租来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赖某负责选取赌场位置,先后在高兴镇新圩村、小春村的山坡、竹林、铁路桥等处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处理相关事宜。被告人谢爱明、钟新平自己也时常在赌场内参赌。截止年6月5日,被告人谢爱明、钟新平和赖某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87元,除去开销,被告人谢爱明获得元,被告人钟新平和赖某各获利元。案发后,被告人谢爱明退缴赃款元,被告人钟新平退缴赃款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谢爱明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钟新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刘衍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刘衍林,男,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长岗乡上社村。 年9月至年4月间,债权人谢某、夏某等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衍林偿还欠款。本院先后作出了判决或调解处理。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人刘衍林未主动履行义务,谢某等人于年12月至年3月间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刘衍林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后被司法拘留四次。年4月8日,被告人刘衍林为逃避执行,采取隐匿、转移的方式,将兴国县埠头乡财政所拨付给其的埠头古竹大桥工程款45万元转移至其儿子的银联卡内供自己使用,未用于偿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衍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曾昭友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曾昭友,男,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高兴镇小春村。 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曾昭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兴国县兴国大道与将军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曾昭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mg/ml。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曾昭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巢永荣、汤丞、易绍平盗窃案 被告人巢永荣,男,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家住袁州区平安路。曾因犯盗窃罪,年3月7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汤丞,男,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袁州区天台镇江东村。曾因犯盗窃罪,年8月2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易绍平,男,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袁州区下浦乡东升社区。曾因犯盗窃罪,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巢永荣、易绍平伙同欧阳某(已判刑)窜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某小区被害人林某家中,盗得保险柜2个、庄园香烟2条、金锁1件。被盗保险柜内有现金余元、黄金首饰若干、玛瑙手链数条。 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巢永荣、易绍平伙同欧阳某窜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某小区被害人孙某家中,盗得现金元、铂金戒指、纯银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元。 年10月,被告人巢永荣、汤丞、易绍平伙同“结巴子”(另案处理)在兴国县潋江镇滨江东大道某小区被害人朱某家中,盗得黄金手链1条、人民币99元及面值元的纪念币1套。案发后,被告人巢永荣退赃0元,被告人易绍平退赃元,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被盗的黄金手链一条及被告人汤丞随身携带的人民币元、被告人易绍平随身携带的人民币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巢永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易绍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六、被告人沈阳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沈阳,男,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石首市绣林街道。因犯贩卖毒品罪,于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年8月,被告人沈阳来兴国县投奔其舅舅杨某。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沈阳或直接或通过杨某向谭某、肖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7.8克。 年11月26日凌晨,兴国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宾馆检查时查获被告人沈阳,随后在其房间隔壁起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7袋80克及药丸20粒。被告人沈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购买并持有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七、被告人杨绍禄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杨绍禄,男,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埠头乡渣江村。 年2月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杨绍禄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兴国县城平阳街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平阳街某家具城门口时,遇被害人杨某同向沿路边步行。由于被告人杨绍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导致与杨某接触,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杨绍禄、被害人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绍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5mg/ml。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兴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绍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绍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八、被告人张二秀诬告陷害案 被告人张二秀(曾用名张义秀),女,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兴国县古龙岗镇乐团村。 年6月24日,被告人张二秀与被害人宋某因土地纠纷产生争执后,被告人张二秀的右手等部位被打伤。经古龙岗卫生院X线检查,被告人张二秀右掌未见异常。9月初,被告人张二秀在古龙岗圩上遇见右手同样部位受伤的雷某,便央求雷某顶医院拍X线片。被告人张二秀开了一张X线检查单,安排雷某顶替自己去拍片检查,再持该X线片到兴国县公安局做伤情鉴定,兴国县公安局据此作出轻伤乙级的鉴定结论。被告人张二秀据此要求古龙岗派出所处理宋某。6日,兴国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宋某立案侦查,并于10月15日对其刑事拘留,11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曾要求被告人张二秀携带X线片前往该院,被告人张二秀又找到雷某,采取相同的方法拍得X线片交至该院。兴国县公安局发现真相后,于年1月16日将被害人宋某释放,并于20日撤销该案。 年2月11日,兴国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张二秀诬告陷害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月25日对被告人张二秀上网追逃。 年12月8日,兴国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张二秀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二秀有期徒刑一年。 九、被告人黄贵锋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黄贵锋,男,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崇贤乡贺堂村。 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贵锋驾驶小型越野车由兴国县将军大道方向沿长冈西大道往文明大道方向行驶时,由于醉酒、驾车时未注意路面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与谢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道路花圃、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贵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司法检验被告人黄贵锋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mg/mL,属醉酒驾车。案发后,被告人黄贵锋同谢某达成协议,并赔偿了其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贵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被告人梁小鹏诈骗案 被告人梁小鹏(别名梁鹏,绰号“山鸡”),男,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遂川县泉江镇。因犯抢劫罪,于年4月19日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年12月10日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年1月25日,被告人梁小鹏要求被害人骆某帮其代还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承诺还款后当场刷还,并支付手续费元。在被害人骆某帮其偿还元后,被告人梁小鹏立即把还款取出,付给被害人骆某元“利息”,骗得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年12月25日,被告人梁小鹏来到兴国县潋江镇五福路被害人陈某处,要求陈某帮忙偿还其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并承诺在偿还后立即将该款刷还,并支付千分之十五的手续费。被害人陈某叫女儿帮其还款后,梁小鹏趁二人不备逃离,并立即对其招商信用卡进行电话挂失,然后使用副卡将卡内金额取走,骗得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小鹏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梁小鹏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十一、被告人李国锦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李国锦,男,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兴国县崇贤乡东风村。 年10月初至11月9日,被告人李国锦在兴国县潋江镇普惠路帝豪宾馆内,四次容留姚某、张某等人在其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国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二、被告人钟远绕非法持有枪支案 被告人钟远绕,男,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兴国县永丰乡凌源村。 被告人钟远绕持有两支“火铳”。年2月4日,被告人钟远绕与妻子谢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拿出其中的一支在自家门口进行了两次击发,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发后,被告人钟远绕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随即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两支“火铳”的主要犯罪事实。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火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钟远绕有期徒刑三年,对扣押在案的“火铳”二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此布 二0一七年三月九日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