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凌源市刘家湾水库工程占地实物调查及移民调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刘家湾水库征占地范围。该水库涉及瓦房店镇瓦房店村、三家村、申杖子村,工程初步规划永久占地范围为:瓦房店镇瓦房店村东庄、刘家湾;三家村南老窝铺、北老窝铺;申杖子村下杖子,控制高程是-米,库区长度为5.3公里(最终按批准的用地范围执行)。 二、停止审批建设基础设施。水库建设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停止在工程征占地范围内审批建设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等。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房照、采矿(砂、石)许可证等证照;不得续签采矿(砂、石)合同。 三、禁止改扩建任何工程项目。工程征占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水库征占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工程项目,包括改扩建房屋、蔬菜大棚、鱼(池)塘、饮用和灌溉井等地上(下)附着物。 四、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栽、抢种各种苗木、药材和花卉等,只可按正常耕种条件耕种;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刘家湾水库工程征占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不得非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严格人口迁入户籍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占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新生人口、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六、工程征占地涉及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七、工程征占地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凌源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4日 (来源于:凌源政府网) (图片来源于网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文无关) |